福建泉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
一、改造目标
钢铁行业全面落实“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有钢铁企业分步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升级改造工作,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环大气〔2019〕35号”有关指标和措施要求。
二、实施步骤
(一)2019年8月26日前,有钢铁产能的县(市、区)应上报纳入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和分年度重点改造项目,对依法依规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或设施,应坚决淘汰,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各钢铁企业按照改造目标和要求制定全面的超低改造计划,明确分年度重点改造项目清单并启动实施。各企业应将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报送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二)2021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有组织排放源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明确对现有烧结、球团设备进行转型升级的,转型升级项目应同步落实超低排放要求,2023年底前建成。
(三)2023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炼焦、炼铁、炼钢工序有组织排放源、物料储存基本完成超低改造。企业明确对现有炼焦、炼铁、炼钢设备进行转型升级或物料储存设施进行改造的,转型升级(改造)项目应同步落实超低排放要求,2024年底前建成。
(四)2025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其他工序有组织排放源、各工序物料输送与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监测监控系统基本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