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内将禁燃生物质成型燃料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要求,天津应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调整方案,将全面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此,天津在2015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新增禁燃区面积3107.99平方公里,涉及滨海新区和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宁河、静海9个区及海河教育园区。调整后,天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将由2015年的830.54平方公里增加至3938.5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3.05%。
禁燃区区划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原环保部2017年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制定。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此次调整将天津已完成城乡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以及已完成无煤区建设的武清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以街镇为单位划定新增禁燃区范围。
与2015年禁燃区通告相比,本次调整实行分区分类管控的办法。《2015年禁燃区通告》统一执行较为严格的管控要求,即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2018年禁燃区通告》变更为分区分类管控,即2015年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仍执行严格的Ш管控要求;新增加禁燃区范围执行相对宽松的II类管控要求,禁止单台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同时全面禁止燃用各类散煤。
同时,今年天津市环保局明确生物质燃料管控要求。《2015年禁燃区通告》未对生物质燃料进行明确要求。依据2018年天津市发布实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8年禁燃区通告》规定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区域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等相关要求。